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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翁熒雪

  • 當事人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王迫欽發支付命令,惟健成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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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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