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3號
- 原告
- 丸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煙森
- 訴訟代理人
- 洪寶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馮釋萱發支付命令
,惟馮釋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8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