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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2號

原告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玉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因聲請調解(101 年度司雄調字第3 號)雖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上開調解因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前揭聲請費用得扣抵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計2,100 元,扣除前已繳付之1,000 元,尚欠1,1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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