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49號
- 原告
- 蔡陳淑貞
- 被告
- 貝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琡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0 元(座落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之3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805,000 元,是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房屋所有之利益,應為805,000 元,至於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內),應徵第1審 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