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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885號

給付會員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85號

原告
柏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沛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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