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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收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郭育秀

  • 原告
    宋瑞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64號原   告 宋瑞珍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19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 年度雄救字第8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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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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