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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89號

原告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衛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75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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