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
- 原 告
-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思民
-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恂聖發支付命令,
- 惟張恂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
- 0 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