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號
原   告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思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張恂聖發支付命令,
惟張恂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
0 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