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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郭育秀

  • 原告
    林瑞財即明耀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62號原   告 林瑞財即明耀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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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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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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