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翁熒雪
- 當事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76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小吃店、王鴻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1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