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明純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小吃店、王鴻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1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