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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翁熒雪

  • 當事人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5號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池、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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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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