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2號
- 原告
-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瑛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40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