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事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事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光昇 相 對 人 竑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1792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聲請本院就訴外人王衛中對相對人及訴外人永展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永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泰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59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且將執行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原裁定竟以上開執行命令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執行命令不生效力為由,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前聲請本院就訴外人王衛中對相對人等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0659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01 年8 月22日、9 月28日先後對相對人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然扣押命令有合法寄存送達,惟移轉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相對人遷移退回)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前對相對人核發之移轉命令既未合法送達而不生效力,故薪資債權尚未移轉於異議人,異議人即無從由無效之移轉命令而對相對人取得債權。是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建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