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事聲字第12號
- 異議人
- 張立維
- 相對人
- 黃明聰即千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1791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聲請本院就訴外人葉宇偉對相對人及訴外人郁能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52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在案,其中僅郁能開發有限公司對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異議人自已因扣押及移轉命令而對相對人取得債權。原裁定竟以相對人亦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執行命令不生扣押效力為由,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前聲請本院就訴外人葉宇偉對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90652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01 年7 月2 日、8 月31日先後對相對人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惟相對人於同年8 月30日收受扣押命令後,已於同年9 月5 日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本院乃以101年10月22日雄院高101 司執心字第90652 號函文通知異議人相對人已聲明異議一事,並請異議人提出已於10日內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之證明,然異議人遲未對相對人提起訴訟,本院遂以101 年12月6 日雄院高101 司執心字第90652 號函撤銷上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前對相對人核發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既經撤銷,異議人即無從因移轉命令而對相對人取得債權。是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