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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姚怡菁

  • 當事人
    楊勝利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田智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楊勝利 被   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原田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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