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6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64號

原告
鍾雨樵
被告
石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翁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經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業經股東決議以翁宏興為其清算人,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是被告即應行清算。惟查被告公司迄今未依法聲請清算,此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公司法人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翁宏興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原起訴請求訴外人翁宏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0元,嗣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追加被告為本件當事人,並撤回對翁宏興之請求,迨於102 年12月19日減縮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470元,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為48,00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530 元後,每月實領薪資為47,470元。嗣被告於101 年5 月解散,並於同年5 月11日將原告退保,然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101 年4 月之薪資計47,470元未給付,屢經勞工局調解未果,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47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薪資條、被告公司副總經理蕭仲文書立之陳述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薪資47,470元一節,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7,4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計算式: 書 記 官 陳麗靜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