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汯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