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1號原 告 許家寧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就原告請求失業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本人是否與有過失,認應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