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賴建旭
- 當事人趙憶萍、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原 告 趙憶萍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尼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5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