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品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伶如即弘亮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