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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瑩

  • 原告
    品虹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品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伶如即弘亮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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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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