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2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品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伶如即弘亮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