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890號反 訴 原告 被 告 陳建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