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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翁熒雪翁熒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仁勇
被告
忠威科技家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全仁
被告
被告
劉黃仁妹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3日上午10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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