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
- 原告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訴訟代理人
- 陳雪芬
- 被告
-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