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