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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560號

原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芬
被告
邱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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