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原 告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陳紀曈 被 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陳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