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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

原告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訴訟代理人
陳紀曈
被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陳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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