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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陳筱雯

  • 原告
    蘇長生
  • 被告
    郭麗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蘇長生 相 對 人 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股票餘額為0 ,亦無其他投資,民國100年度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0元,更因積欠銀行信用卡款而信用貶落、欠缺融資能力,無力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有勝訴機會,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82 號裁判、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固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100 年度財產歸戶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9年間領有薪資所得1,500,000 元、股利所得1,260 元,於100 年間則領有股利所得3,019 元,其名下並有對台橡股份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萬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共5 筆,總值11,18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憑,足見聲請人非全無收入財產,聲請人雖稱其所有股票皆已賣出,惟迄今未提出相關證據,自難予採信,其既有得以處分變現之股票,應認即具有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又本件裁判費僅1,000 元,且係由聲請人與黃妤倩共同負擔,尚非過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尚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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