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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56號

聲請人
陳虹宏
法定代理人
陳清慧
法定代理人
林慧伶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相對人
涵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鍾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清慧、林慧伶100 至101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名下皆無財產,聲請人100 、101 全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11,762 元、138,900 元,其父陳清慧於100 年度全年所得尚有300,000 元,惟101 年度即減為0 ,其母則皆無所得,衡諸我國社會目前一般生活及物價水準,以聲請人月收入平均僅約10,000元而言,欲維持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基本生活,猶嫌拮倨,而無不符法律扶助之情事,又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102 年度雄補字第1387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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