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許同琦
- 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 相對人
- 宇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人全戶5人可處分收入僅24333 元、可處分資產0 元,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之審查表、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又聲請人就上開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聲請人起訴狀所附證據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