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 上訴人
- 許進財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宗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