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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上訴人
許進財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宗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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