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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黃鳳岐
  •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 被告
    新利鼎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利鼎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尤櫻芳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1400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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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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