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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姚怡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36號

原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郭嘉豪
被告
燊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被告
林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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