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瑞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14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