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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83號

原告
愛科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樹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3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168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2,540 元,原告僅繳納2,443 元,尚欠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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