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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原告
田玉梅
原告
張守福
原告
何春香
原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告
楊蕙慈
被告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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