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 原告
- 田玉梅
- 原告
- 張守福
- 原告
- 何春香
- 原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隆律師
- 被告
- 楊蕙慈
- 被告
-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琴
- 訴訟代理人
-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田玉梅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
(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