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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蔣文萱

  • 原告
    田玉梅張守福何春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原   告 田玉梅 原   告 張守福 原   告 何春香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楊蕙慈 被   告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田玉梅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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