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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原告
田玉梅
原告
張守福
原告
何春香
原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告
楊蕙慈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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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田玉梅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

(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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