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30號原 告 田玉梅 原 告 張守福 原 告 何春香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 被 告 楊蕙慈 被 告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琴 訴訟代理人 李靖宇 曾安鈺 陳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田玉梅擴張聲明及原告張守福、原告何春香減縮聲明之民事準備(八)狀未合法送達與被告楊蕙慈,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被告主張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67 號、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102 年度易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