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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58號

原告
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村
被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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