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
- 原告
- 何建楠即通順五金商行
- 被告
-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材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材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