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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原告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重豪
被告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答辯狀聲明三「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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