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2682號
- 原告
-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重豪
- 被告
- 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男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補充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意旨略以:其於答辯狀聲明三「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免為假執行」之部分漏未判決,爰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上開請求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依上揭說明,被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茲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