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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淑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朝強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簡字第384 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8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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