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原判決之另一被告張珮甄前已於105 年5 月18日就前揭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經核定亦為2,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而上訴人張震慶與另一上訴人張珮甄對於被上訴人所負之債務範圍,相互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