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陳筱雯

  • 當事人
    安百蕙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429號原   告 安百蕙 被   告 宇鮮水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