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崑福 訴訟代理人 張振維 被 告 賴育輝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五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419 元,及自民國101 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7%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2月1 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90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2月22日起至102 年12月22日止,利息則按原告牌告知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37),且自實際借用之次月起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被告並同意於其任職期間由服務機關按月自其薪津代扣償借款本息等情,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部分改依約定利率加週年利率4%,合計為週年利率5.37% 計收遲延利息並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依約繳款至101 年9 月6 日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伊本金170,419 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提前清償同意書、存放款利率表、客戶歸戶查詢、客戶歸戶逾期查詢、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帳務資料查詢、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函、帳務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400元 合計 2,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