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559號原 告 海洋公園DC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瑛安 被 告 吳國禎即全佳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