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蔣文萱

  • 原告
    王水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原   告 王水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20 元,應徵裁判費2,870 元,其中1,435 元得暫免徵收,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935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智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