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
- 原告
- 王水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群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20 元,應徵裁判費2,870 元,其中1,435 元得暫免徵收,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5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