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1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10號

原告
伍鐘和美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告
輝龍企業社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事賢
被告
被告
蔡正村

      蔡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龍企業社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900 元(坐落高雄市前鎮區○○街00○0 號建物之房屋現值為248,900 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248,900 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