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原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王迫欽發支付命令,惟健成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