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健成交通有限公司、
王迫欽發支付命令,惟健成交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0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