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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賴建旭
  •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翁煇傑

  • 原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敬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7號原   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被   告 林敬裕 陳樹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250 元【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號建物之課稅現值為5,266,90 0元,然系爭建物總面積為631.01平方公尺,一樓面積為161.17平方公尺,是上開建物1 樓之課稅現值為1,345,25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5,266,900 × 161.17÷631.01=1,345,250 ),故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1 樓所有之利益,應為1,345,250 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及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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