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鴻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5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