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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 原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70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隆即金泰吉企業行、陳正輝即金吉企業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2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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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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