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70號原 告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隆即金泰吉企業行、陳正輝即金吉企業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22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