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76號原 告 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逸 被 告 陳惠明即全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