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 原告
- 張立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