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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告
張立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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