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 告 張立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建緯即東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胡樂寧